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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會宗旨學會章程學會組織入會辦法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臺灣教材研究發展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研究發展中華民國教材、促進世界教材交流、提昇中華民國教材品質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設分支機構。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研究發展中華民國教材。
  二、蒐集中華民國教材相關資料。
  三、強化中華民國教材內容。
  四、舉辦中華民國各級教材研習會與發表會。
  五、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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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會 員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個人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從事教育資格或教學興趣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
凡從事教育之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第 七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八 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九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請退會。
第 十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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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組織及職員
 
 
第 十二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三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 十四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 十五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七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 十九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二十一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 二十二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且同。
第 二十三 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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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會 議
 
 
第 二十四 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第 二十五 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二十六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方可決解散之。
第 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二十八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或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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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二十九 條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貳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個人永久會員會費肆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仟
   元。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 三十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三十一 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 三十二 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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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則
 
 
第 三十三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三十四 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三十五 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年月日、文號如下: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十一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內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八月 日台 內社字第八一八五五九三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一〇九年十二月五日第十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內政部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日 內社字第1100014830號函准予修訂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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